国茂股份(603915) - 国茂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国茂股份国茂股份(SH:603915)2025-08-28 10:4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异常,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2]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用途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9]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等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14] 内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董事会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披露多项内容[12] 改变资金用途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审计与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2] - 专项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等多方面情况[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3] 配合与整改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等工作并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3] 制度说明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