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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宁波港宁波港(SH:601018)2025-08-28 10:21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并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不少于三人,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2]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2]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有特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3] 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提交董事会[3]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6] - 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规及时报告并要求书面说明[6]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8] 相关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7]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7] - 审核财务信息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7] - 提名委员会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等并提建议[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等并提建议[8] 选举与解除规定 -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4]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4]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5] 其他 - 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3]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7]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含履职情况,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9]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9]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9] - 公告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11] - 备查文件含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会议决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