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预计收益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用途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超募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披露[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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