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责任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2][3] - 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事件发生当日通报[24] 适用范围 - 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董秘、董事、高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等[3][4] 披露原则与信息 - 公司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6] - 应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7] 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季报[11] - 年报4个月内披露,中报2个月内披露,季报1个月内披露[11] - 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 董事和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 提前泄露或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3] -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1] - 相关文件15个工作日前报送董事会办公室[20] - 审计委员会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0] - 董事长、总裁等确定披露时间并制定编制计划[20] 临时报告 - 需职能部门或子公司通报并提交资料[20] 其他披露情况 - 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披露[15] - 控股股东或5%以上大股东重大信息应通报披露[25] - 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事件应告知配合披露[25] - 信息传播或交易异常应书面报告配合公告[26] -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控股股东等应配合披露[26] 职责分工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2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职责履行[23]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信息[23] - 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报送、非财务内容负责,财务部对财务数据负责[25] 关联交易 - 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公司执行审议和回避表决制度[26] 违规处理与资料保存 - 对违规人员视情节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29] - 履行披露职责文件和相关资料保存10年[31]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施行,原制度废止[33]
湘财股份(60009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