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301395)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界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