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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60351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绝味食品绝味食品(SH:603517)2025-08-28 09:53

披露主体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2] 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18]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7]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19]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配合信息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配合信息披露[28] 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24] 披露审核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1] 披露流程 - 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2] 披露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34]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中外文歧义时以中文为准[34] 披露发布 - 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发布[35] 披露保管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保管[36] 保密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晓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3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38] - 未披露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披露[38]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报信息不及时完整公司可追究责任[38] - 保密人员或机构提前泄露信息公司可追究责任[38]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0]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冲突时按规定执行[40] 制度实施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0] 制度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