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000539)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批 - 拟与关联人发生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8] - 拟与关联人发生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9] - 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1] 担保表决规定 - 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3] 关联交易审议原则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或涉及特定事项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审议披露[20]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审议披露[21] 日常关联交易要求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依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未确定价格需披露相关情况[16] - 执行中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16]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审议披露,实际与预计差异需解释[1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披露义务[19]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披露[21]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