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9]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9] 项目终止与选择 - 决定终止原项目,应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11] 风险披露 - 面临重大风险时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风控措施[1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4]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应投资主营业务[17]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多项内容[1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用于其他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低于5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19]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外部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25]
粤电力A(000539)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