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30110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何氏眼科何氏眼科(SZ:301103)2025-08-27 14: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为特定对象[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9] - 半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9]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需审计[11]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11] 报告签署与确认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业绩预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6] 特定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7]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8] - 公司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9]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导致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披露[20]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21] 责任人与程序 -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23]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有相应程序[23] 文件保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文件等由证券业务部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信息披露文件等原件保存期限为十年[30] 配合披露要求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等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6]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7]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配合披露[27] 披露规范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用新闻发布等代替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8]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8] 档案管理 - 公司证券业务部管理信息披露档案,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30] - 公司董事等需查阅或借阅文件应到证券业务部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30]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应追责[36] 公司信息 - 公司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 - 时间为2025年8月[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