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00245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松芝股份松芝股份(SZ:002454)2025-08-27 14:4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协议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该项目净额10%,使用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2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净额10%,使用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该项目净额1%,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批程序[24] 资金补充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20] - 拟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8] 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6]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要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3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3]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3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35] -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相关规定[3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5] -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