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00286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盘龙药业盘龙药业(SZ:002864)2025-08-27 14:46

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于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7]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要重新论证项目[13] 募集资金使用流程 -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经总裁、董事长审查同意后执行[13] - 募集资金使用由具体部门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总裁审批,财务部门执行[13] 特殊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披露[14]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到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5] 资金置换规定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实施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到期归还或按要求处理[18][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需披露相关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等按规定履行程序,使用由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按补充募投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6] 金融产品投资审议 - 投资商业银行发行产品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其他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24][25][30]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6] 节余资金使用 -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需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明确同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8]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部分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8]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2] 资产购买手续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34] 违规责任 - 与募集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需赔偿[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