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 - 公司可担保对象包括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等[15] 审批条件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等程序[7][8] 调剂规则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0]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0] 其他规定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提供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1] - 已获批对外担保事项6个月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14] - 申请担保人存在不符法规等7种情形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6]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担保合同,不得越权[17]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完善法律手续[18] - 财务管理部为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义务,公司应15个交易日内披露[24]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披露追偿情况[24] - 定期报告披露时,独立董事应对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4]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6]
新朋股份(00232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