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00232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章 总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3 名以 上董事联名可以推荐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