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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30127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瑞晨环保瑞晨环保(SZ:301273)2025-08-27 13:05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