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00241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包括一名 专业会计人士),其他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及决议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