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00241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康 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