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且未达股东会标准,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未达股东会标准,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14]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关联资助规则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除外,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6][17] 其他规定 - 对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同一类别相关交易按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议标准[19] - 公司董事等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并执行回避表决制度[10]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决议须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2/3以上通过[24] - 公司控制关联人占用或转移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形[27]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27]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8]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8]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0]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并修订[3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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