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7]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监管协议[8]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并符合相关规定[13]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违规行为[14]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9]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6][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项目变更与转让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26]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3]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0]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0] -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0]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0][21] - 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等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3]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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