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4] - 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7]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7] - 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8]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十年[9] 主要职责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11]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制定选聘政策、提议启动选聘等[12]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3]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实施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14] 披露与反馈 - 披露财务报告等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披露年度报告时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6] 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意见[18] - 董事会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18] 诉讼相关 - 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19] - 收到请求后拒绝或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自行起诉[20] 监督与整改 -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13][14] - 公司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应督促整改与内部追责[16] - 可按规定行使检查财务、监督董高行为等多项职权[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