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8]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11]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11] - 商业银行3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2]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3]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项目[15]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5]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使用[18]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经股东会审议使用[1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18]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2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3]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31]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33] -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34]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4]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4]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现异常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4]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5]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约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督促整改并报告[3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3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
百川股份(00245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