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002455) - 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经营决策等权力。公司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实施: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