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6]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计划使用募集资金[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6个月内置换[9] 募投项目管理 - 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7] - 预计延期实施,董事会审议并披露[9]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董事会审议并报告[18] - 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并报告[20] 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现金管理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14]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16]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董事会审议、保荐发表意见后使用[16] - 全部完成后节余在净额10%以上,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保荐发表意见后使用[16] 监督与报告 - 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报告,2交易日报告并公告[23] - 年度审计,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3] - 保荐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报告并披露[23] 内部监督 - 计划财务部日常监督并设台账[26] - 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检查[2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报告,董事会公告[26] 其他 - 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使用资金[6] - 资金存专户,专户不存非募集资金[6] - 置换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事务所鉴证、保荐发表意见[10] - 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项目[28] - 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28] - 制度于2025年8月26日修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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