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002603) - 以岭药业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豁免与暂缓程序,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石家 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豁免、暂缓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豁免、暂缓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