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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605018) - 长华集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长华集团长华集团(SH:605018)2025-08-27 09:17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可集中使用[2]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议案[3] 候选人提名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4] 投票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多轮选举时需重新计算[7] -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分别为持股数乘以待选出的相应董事人数的乘积,且分别只能投向相应候选人[7] 投票限制 - 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拥有董事选票数最高限额,所选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8] 选票有效性 - 若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9] 当选条件 - 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9] 选举情况处理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0] -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