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三名是独立董事委员[5] - 成员每届任期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8]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及欺诈舞弊行为[12] - 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督促内控缺陷整改[14]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控检查和评价工作[15] 财务报告审议 - 披露财务报告等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要求公司更正数据,完成前不得审议通过[14] 会议相关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10]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临时会议需提前三日通知[27]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8] -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27] 报告与诉讼 -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立即直接报告[12]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可提起诉讼[20]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1] 临时股东会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意见[17] - 同意召开应在决议作出后五日内发出通知[18] -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19] 信息披露 -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专业背景、五年内从业经历及人员变动情况[32] - 披露年报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32]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须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32] - 向董事会提审议意见未被采纳,须披露事项并说明理由[32] - 须按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33] 细则执行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5]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5] - 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按规定执行并修改细则[35] -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订和解释[35]
中闽能源(600163) - 中闽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