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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002344) -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2025年8月)
海宁皮城海宁皮城(SZ:002344)2025-08-26 13:44

资金与担保原则 - 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3] - 公司原则上只为有互相担保协定的公司提供担保[16] -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19] 担保适用范围与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适用于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5] - 对外担保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多项关键要点需相应审批[12]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计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内等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21] 担保业务管理 - 担保业务多项职务需适当分离[5] -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变更需按要求审批[16] - 公司董事会决定担保前应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财务部应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情况[25] - 公司需了解被担保企业设立、资金运作、负债等多方面情况[27] - 担保期1年以内或风险较大的业务每月跟踪检查,1年以上至少每季度检查[29] 担保风险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29] - 公司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需有实际承担能力[30] - 由内部审计或独立人员核查担保业务处理和记录[31] - 财务部收到索赔通知后需核对多项内容,无误经董事长签字支付垫付款[31][32] - 先使用往来款项支付垫付款,不足由公司垫付并向被担保及反担保企业催收[33] - 垫款当日或次日向被担保企业发通知书,向反担保企业发《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34] 制度相关 - 公司追究违反和影响对外担保制度执行人员的责任[34][3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