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3006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沪宁股份沪宁股份(SZ:300669)2025-08-26 12:0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10] - 对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1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披露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检查项目可行性[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可置换,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4] 专户管理 -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履行相关职责,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8]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 - 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7]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9] 监督与报告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