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30129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2]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应是安全性高的,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8]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9] 协议与核查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9]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2] 资金使用与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3] -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21]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至迟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7] 审计与责任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并负责档案管理[29][32]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3][34]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负责解释[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