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30110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担保审批 - 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4] - 除特定情况外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7] 股东会表决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为关联方担保,关联股东回避,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 - 审议为关联人或持股5%以下非关联股东担保议案,关联股东回避,由其他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7] 担保限制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下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5] - 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50%[5] - 有连续两年亏损等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9] 其他规定 - 对外担保主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3]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公司应2日内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披露[15] - 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等执行[19]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19]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9] - 公司信息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