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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股份(301100) -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风光股份风光股份(SZ:301100)2025-08-26 12:01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 - 关联自然人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 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总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大会决议并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 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16] - 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或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交易对方应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16]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审议规定[20] 关联交易流程 - 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也需审核[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8] 关联交易定价与披露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定价原则和方法[20][21] - 关联交易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上市后需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23]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标的情况、定价政策等内容[24]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5] -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应包含交易方、内容、价格、金额及比例等[25] - 资产收购和出售关联交易披露应包含资产价值、价格差异原因等[26][27]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披露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数据[27] 日常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依协议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无总交易金额则提交股东大会[41][28] - 每年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在披露上一年年报前预计当年总金额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42][28]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无重大变化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有变化或续签需重新审议[43][2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含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未确定具体价格需披露实际和市场价格及差异原因[44][3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45][30]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与关联人某些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等[46][32] - 与关联人某些交易可申请豁免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公开招标等[47][32] - 与关联人共同现金出资设公司达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8][33] - 关联人提供特定财务资助和担保,公司可免按关联交易审议披露[49][33] 关联董事和股东界定 -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有明确界定情形[52][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