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 -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维远股份维远股份(SH:600955)2025-08-26 11:59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2]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14]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表决权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7] - 类别股股东权利事项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2] 累积投票制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等[28]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1]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32] 决议执行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正常运作[33]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3]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披露信息[33] 监管措施 - 规定期限内公司无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停牌[35] - 股东会召集等不符合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35] - 董事等不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35] - 情节严重时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5] 章程与规则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条款[37]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