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600280) -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本公司股东会议 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