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后需披露相关内容[12]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募集资金存放与监管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9]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0][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募集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解释原因[25]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收益等信息[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6]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26]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等八项情况[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7] 其他规定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7]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30]
福斯特(6038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