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9]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10]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事件等信息[10] - 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10] - 证券事务部门起草编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等事项[10] - 各部门等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11]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7]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七种情形之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22]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预告[22]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2] -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需进行业绩预告[22] 业绩预告豁免情形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22] -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22] 其他披露时间要求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17] - 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发股东会通知[29]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3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0]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1]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3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应及时披露[32] 其他披露事项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资情况变化需披露[34]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等应立即披露[36] - 公司关注股票及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并及时澄清[36]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次日开市前披露公告[36] - 涉及收购、合并等行为致股本等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37] - 公司遵守承诺事项并披露履行情况[37] 信息豁免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39] - 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9]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需经内部审核程序[40]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原因消除等情况应及时披露[41] 材料报送与保存 -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42] - 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文件材料由证券事务部门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6] - 董事、高管履职文件、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6] 违规处理 - 因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48] - 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分责任人[49]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谴责、处罚,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49]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公司追究人员责任并报告监管机构[49] 办法实施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53] - 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远海科证〔2021〕128号)同步废止[53] 其他要求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需填写审批表[54]
中远海科(002401)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