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3]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项目延期与审计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报告与核查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6]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8] 责任与制度 - 若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及时报告披露[28] - 公司董高应督促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违规致损相关责任人担责[29] - 募集资金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使用适用本制度[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由董事会修改后生效[31][34][32]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2]
国际复材(30152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