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600376) - 首开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首 开 股 份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 202508) 北 京首 都 开 发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 — 1 — 股 东会 议 事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