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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0026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三峡旅游三峡旅游(SZ:002627)2025-08-25 11:19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管理与使用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13] - 现金管理产品应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需归还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公告[16]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四条第一款履行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项目论证与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6] 检查与报告 - 风控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其他 -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30]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废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