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低于1000万元交易由经理办公会审议[15] - 1000万元以上(含)不满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由董事会审议[15] - 3000万元以上(含)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受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18] - 共同投资等按投资、增/减资金额适用规定[20] - 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变化或期满续签需审议[24] - 可预计当年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4] - 不得为关联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2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7]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相关交易标的类别交易累计计算[27]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31]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按规定表决[33] - 关联董事回避争议由独立董事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争议由股东会决议[33] 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审议披露[35] - 与关联法人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审议披露[35]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需评估审计并审议披露[35] 报告披露相关 - 有关人员知晓关联交易须第一时间报告证券部[36] - 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协议相关事项及定价依据[36] - 披露需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36] - 临时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等多方面内容[36][37]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表决和披露[37]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39]
安徽合力(600761) -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