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7]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7]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应保存十年[20]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2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规的决议[21]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表决结果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时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8]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18] 会议结束时间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19]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人数、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19] 信息披露 - 公告或通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信息披露内容,篇幅长可在指定报刊摘要披露,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24] - 股东会补充通知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公告[24] 规则说明 - 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24] - 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4]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5] - 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25]
永鼎股份(600105) - 永鼎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