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0]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1]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1] 业绩预告豁免 - 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若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11][12]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向所有投资者同时披露,不得提前泄露[4][6] - 除依法披露信息外,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需符合规定[7] - 公司发生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应及时披露[7] 信息披露文件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0]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2]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2] 交易股东会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日常交易披露标准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需披露[25]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需披露[25]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披露[25]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审议并披露[2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8] 诉讼仲裁披露标准 - 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28] 股东相关披露要求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6]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4]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34] -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34] 其他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决议后通知,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决议后需说明原因和意见[37] - 公司向外部报送财务信息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内容不得少于报送信息[37] -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40]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4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4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42]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依法处理,失职人员给予相应处罚[45] - 公司内幕知情人员应按规定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47]
永鼎股份(600105) - 永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