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002026) -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确 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保证资金、资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 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对外投资,是指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 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 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或合资新设企业;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 报批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子公司不具有投资决策权。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