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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00202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山东威达山东威达(SZ:002026)2025-08-25 10:1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8]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按规定程序使用[10]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0] 资金置换与支付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1] 现金管理与协议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0] 资金使用顺序与披露 - 公司应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等信息[16]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计划[16] 财务与审计管理 - 财务部每月编制月度付款审批汇总表报相关领导审批付款[18] - 财务部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支付情况报备审计部[18]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并报告结果[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0]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1]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2]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2]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2] - 对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处分[24] -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2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24]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