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30155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且确保履职时间精力[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30日内提请撤换[14] - 辞职致占比低于三分之一等情况,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5] - 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中占比过半并担任召集人[20]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21] - 独立意见应含重大事项情况、依据等内容[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3] - 特定情形及时向深交所报告[24] - 年度述职报告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保证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资料保存十年[28][29] - 董事会秘书提供协助[29] - 行使职权时人员积极配合[31]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公司承担[30]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31]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