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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30155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斯菱股份斯菱股份(SZ:301550)2025-08-24 07: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资金使用审批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10%以内(含),由总经理批准[12] - 差异10% - 30%,由董事长批准[12] - 差异30%(含)以上,调整投资计划[12][29] 项目重新论证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2] 协议签署与更新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等,6个月内可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3]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审议程序[25] - 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6]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项目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等程序[22][23][24][25][30] 专项审核与核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披露结论[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报告[31] 监督与披露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2] - 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34] - 披露三方监管协议等信息[35]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披露金额、期限等[3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告产品信息等[3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按规定披露[38] - 定期报告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3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