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301550)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1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