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资金用途 - 公司改变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决议,擅自改变未纠正或未经认可不得公开发行新股[13]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改变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13] 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9]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9]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4]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前需归还资金至专户,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5]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30] 报告披露 - 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0] -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31] 专项审核 -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31]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检查[3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3]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33]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与法规抵触时,执行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3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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