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秘、高管等人员和机构[8] - 信息包括业绩、收购、诉讼等多方面[8][9][10] 信息披露要求 - 应披露对股价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12] - 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12] - 筹划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3] - 特定情况可暂不披露,最迟在事项确定时披露[15] - 信息披露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易懂[17] 信息披露渠道 - 信息应在上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15] 信息豁免与暂缓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豁免[16] -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满足条件应及时披露[17] 特定股权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应披露[22][2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9] 报告审核与披露流程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提交董事会[14][27]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董事长签发[27] - 临时报告编制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后组织披露[28] - 公司向监管部门等报送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拟定,董事长审定[29] 信息更正与报告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5]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18] 信息披露事务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5] 信息提供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证券公司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20]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1]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0] 义务履行监督与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或信息有误,相关主体责成改正[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4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应处理非法持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按不同情况免除职务[43]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2]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44] -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48]
均普智能(688306) -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