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重大关联交易指与关联法人达成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由公司办公会批准实施[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比5%以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9] - 与关联人交易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实施[9]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17] - 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8] - 违背规定未回避的关联交易决议无效,已实施关联交易若需履行,相关董事及股东对公司损失负责[21]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交易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人交易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及豁免情况 -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4] -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等部分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5]
浙商中拓(000906)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