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10]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1]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财务资助与日常交易 - 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按发生额累计计算,达规定标准分别适用相应规定[12]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3] 会议表决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时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6类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5] 特殊情况 - 9种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5][16] 定价与资金管理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无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19]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在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21] - 公司不得6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使用[22] 审计与报送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公告[22]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向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4] 记录保存与制度生效 - 关联交易管理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6] -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8]
赛特新材(688398) - 赛特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