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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600346) -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恒力石化恒力石化(SH:600346)2025-08-22 09:3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1]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现金管理与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3]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与程序 -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3]